江苏隆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:
工伤职工倪以双(公民身份号码:320825********4158),于2020年5月1日发生工伤事故,2020年8月24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(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:宁人社工认字〔2020〕QX-0384号)。本中心于2026年7月6日收到该职工本人书面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。
2026年7月9日本中心依据宁劳人仲案字〔2021〕第83号仲裁裁决书、(2022)苏099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、(2023)苏0991执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,向你单位邮寄《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》。该邮件于7月20日因邮政部门无法联系你单位被退回,现依法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。
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四十一条、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》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)第七条等规定,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依法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;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支付凭证报送本中心。
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或拒不支付的,本中心将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待遇,同时依法取得向你单位追偿该待遇的权利,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承担。
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:申报科
联系电话:025-84713453
联系地址: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14室
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
2026年7月23日
原文地址:https://rsj.nanjing.gov.cn/njsrlzyhshbzj/202607/t20260723_588219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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